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8月16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岳文祥、韩超宇对鄂尔多斯市祥凯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水泥稳定土拌合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运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证据一:1.2024年8月16日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情况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2024年8月20日制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法人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并调查你公司水泥稳定土拌合站项目手续办理情况及现场建设情况。
证据三:2024年8月16日现场检查图片,证明你企业存在“未批先建”行为。
证据四: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企业为鄂尔多斯市祥凯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现场亮证图片。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24〕7-19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环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的,处罚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2.5%。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该公司依照总投资金额(377,632.36元)的2.1%进行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柒仟玖佰叁拾元贰角捌分(¥7,930.28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